(2017)湘06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言春花与江友良、杨双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春花,江友良,杨双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19号原告言春花,女。被告江友良,男。被告杨双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言春花与被告江友良、杨双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言春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友良、杨双全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湘阴县金桥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品牌:东风牌)商务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言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友良、杨双全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湘阴县金桥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湘××(品牌:东风牌)商务车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王春根人民陪审员 黄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