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89号。法定代表人:徐世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濮阳市中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银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文教村。负责人:范现军。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市中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混淆了合同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主张产品责任是为规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是案件适格被告,即使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也应由其住所地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因同一事由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现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属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新乡市东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选择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所涉汽车销售地在濮阳市,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