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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会玲与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玲,米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71号原告陈会玲,女,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苗国庆,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米国英,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玲诉被告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玲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会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会玲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