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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239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茂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