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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仕国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仕国,陆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24号申请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31435838XG。法定代表人谢阔,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潘仕国,男性,汉族,1976年08月15日出生,住安龙县,被申请人:陆爱莲,女性,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潘仕国、陆爱莲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仕国、陆爱莲名下位于安龙县坡脚乡坡脚村四组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为:20××31)进行查封。董祥刚、陈亚翔自愿提供位于安龙县新安镇东门社区马路组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安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安国用(2011)第xxx号]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仕国、陆爱莲位于安龙县坡脚乡坡脚村四组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为:20××31)进行查封。保全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安龙县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