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华奥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勤宇,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王周喜,男,汉族。身份证6101241964********,住周至县镇东村6组,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周人防通字[2014]第4号催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盛德君府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82.80万元。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缴纳85万元费用后剩余费用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经审查查明,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盛德君府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82.8万元,2011年12月、2013年11月、2016年6月共缴纳了85万元,剩余97.8万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缴清剩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97.8万元。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盛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通字[2014]第4号催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通字[2014]第4号催缴通知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