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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盐宁夏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玥玲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康贝商贸有限公司、徐道福、虎小钰、薛静、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宁夏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玥玲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康贝商贸有限公司,徐道福,虎小钰,薛静,王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395号之四原告:中盐宁夏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董建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覃竞,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玥玲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赵虎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斌,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康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徐道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道福,男,汉族,宁夏康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虎小钰,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薛静,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王海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宁夏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玥玲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康贝商贸有限公司、徐道福、虎小钰、薛静、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盐宁夏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审 判 长  贺 彬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人民陪审员  耿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