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鲁明、潘绪娟等与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明,潘绪娟,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4482号原告:张鲁明,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潘绪娟,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涛、杨鹏,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65210339A。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涝坡社区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葛正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岩,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鲁明、潘绪娟与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兆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