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宝龙、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龙,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朱福,程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宝龙,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茶乡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旺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程坤生,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周宝龙与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朱福、程坤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婺源县紫阳大道东侧B-06-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婺国用2014第2875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需对查封的标的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迪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婺源县紫阳大道东侧B-06-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婺国用2014第287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