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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怀勇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1,尚某2,尚某3,尚某4,付怀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1,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系被害人尚某5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2,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暂住地杭州市萧山区。系被害人尚某5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3,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系被害人尚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4,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系原告人尚某5之父。上述原告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付怀勇,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系杭州金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地江西省,暂住杭州金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198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卫永,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怀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束某、沈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金钢红,被告人付怀勇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朱卫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付怀勇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元公寓东大门保安室门口,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尚某5发生争吵,尚某5动手打了付怀勇左眼部一拳。被告人付怀勇回到广元公寓宿舍后,因怀恨在心便拿尖刀再次回到广元公寓东大门,遂用尖刀劈砍尚某5,尚某5用手臂阻挡,被告人付怀勇又用尖刀捅刺尚某5右胸部,后逃离现场。尚某5被捅刺后被送往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尚某5系遭锐器刺戳右胸部等处导致心脏破裂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张某,4、许某2、吴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付怀勇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怀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付怀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19700.55元。被告人付怀勇无异议。被告人付怀勇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案发后其主动到医院给被害人送医药费时,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上前说明情况。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怀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构成自首;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其处以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3时30分许,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元公寓东大门保安室门口,保安队长被告人付怀勇安排被害人尚某5将防止业主乱停车的隔离墩按原先的位置摆放好,被害人尚某5认为该工作系白班保安的工作不愿执行,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且尚某5动手打了付怀勇左眼部一拳后,被他人劝离。被告人付怀勇回到广元公寓宿舍后,心怀不满,遂携带尖刀再次回到广元公寓东大门,并用尖刀劈砍尚某5,尚某5用手臂阻挡,被告人付怀勇又用尖刀捅刺尚某5胸部,后逃离现场。尚某5被捅刺后被送往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尚某5系遭锐器刺戳右胸部等处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后被告人付怀勇前往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发现公安人员在急诊大厅,即向公安人员投案。另查明,因被害人尚某5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许某2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23时50分许,其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广元小区的监控室上班,听张某,4、谢某等人说付怀勇和尚某5打架,其中尚某5已经被打倒在地,故其立即报警。2、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23时30分许,其和张某,4在广元小区东门上班,付怀勇从外面回来要去地下室停车并让尚某5去开门。后其看见付怀勇和尚某5一起走到保安室门口且在争吵,其看见尚某5打了付怀勇一拳,打在脸上眼睛旁边。其等人即上前将付怀勇、尚某5拉开。付怀勇也返回自己的房间。大约10分钟后,其看到付怀勇从小区里沿马路走过来,直接拿东西往尚某5头上打,尚某5就往后退并从地上拿了一把扫帚和簸箕在挡,之后看见付怀勇又拿了那个工具在捅尚某5身子,尚某5就在马路边倒下了。这时看清付怀勇手里拿的是一把刀。其和张某,4走到他们旁边,尚某5已经躺在地上,付怀勇就跟张某,4说“把他送医院”,之后付怀勇就拿着刀往小区外走了。3、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其上夜班,26日0时左右,付怀勇从外回来,想去把电瓶车停到地下车库,车库钥匙在班长尚某5处,尚某5帮付怀勇开好门之后就到东门,之后付怀勇过来跟尚某5说9幢后面有几个警示墩需要去放放好,尚某5就发火说:“你什么事都要我做,白班的事情要我做”。然后付怀勇也火了,说:“我就跟你说把警示墩移好,没说什么东西。”然后就吵起来了,尚某5就打了付怀勇眼睛的地方一拳,当时付怀勇眼睛肿起来了,鼻血也出来了,付怀勇从门卫室旁边拿起一根撬棍,其和吴某2等人即把他们两人拉开,付怀勇就管自己回宿舍。大约过了5、6分钟,付怀勇拿了一把刀回来,尚某5看到付怀勇拿刀过来后,就在边上找了一个扫把和簸箕,然后他们两个就打起了,付怀勇用刀直接捅过去,尚某5挡住了几下,被付怀勇在腋下捅进去了一刀,捅进后尚某5说:“流血了,不能再捅了。”付怀勇就走掉了,尚某5被捅一刀后,没到1分钟就躺地上了。后其打120电话,不久付怀勇打电话给其让其打120电话将尚某5送往医院。后其随120救护车将尚某5送往医院救治。4、证人谢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其在东门保安室,队长和班长在外面吵架并打起来,后其与其他保安一起将他们拉开。之后班长在说他们在地下室吵架的事。过了5、6分钟,队长手里拿了一个三、四十公分的工具来打班长,班长从保安室往小区西面跑。后来队长从小区里出来其看见队长手里拿着一把刀。听他人说班长被砍伤了。5、证人尚某1证言证明,经尸体辨认,确认死者系其丈夫尚某5。6、证人纵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晚上,因为付怀勇过生日,其与付怀勇等人一起吃晚饭、唱歌至23时左右分手各自回家。26日0时许,付怀勇告知其眼睛被尚某5打伤让其帮助送医院,后其叫上同事孙某一起将付怀勇送往人民医院。到达医院时,门口停着警车,付怀勇一个人进去,其看到急诊大厅里有警察和张某,4、蔡某等人,付怀勇进入急诊大厅就被警察叫去问话。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6日0时许,其同事纵某告知其付怀勇与别人打架,眼睛被打伤,要去医院。其与纵某就陪同付怀勇去医院,途中付怀勇向其和纵某借钱。到达医院时,门口停着警车,付怀勇一个人进去,其看到急诊大厅里有警察和张某,4等人,付怀勇进入急诊大厅就被警察叫去问话。8、证人蔡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6日0时左右,广元公寓保安许某2通知其付怀勇和尚某5打架,尚某5受伤有点严重,后其赶往医院,期间打电话给付怀勇,付怀勇说用刀在尚某5手臂上刺了一刀,尚某5将其眼睛打伤。其告知付怀勇尚某5在人民医院并让付怀勇到人民医院就诊眼睛。后其赶到人民医院,警察亦在医院,10分钟后付怀勇走进急诊大厅,就被警察叫住带走。9、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元公寓东大门西侧小区道路上,大门口南侧为保安室,保安室门口东侧由西至东依次停放有三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一辆电动车及一辆自行车。其中自行车北侧对面发现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1号疑似血迹拭子);在由西至东第三辆电动车北侧地面发现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2号疑似血迹拭子)。保安室西侧有一条端头小路,该小路北侧地面上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3号疑似血迹拭子),该处疑似血迹距东墙150.0cm。在该处疑似血迹南面95.0cm处的西侧路肩上发现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4号疑似血迹拭子),该处疑似血迹距东墙215.0cm。在该处疑似血迹南面40.0cm处地面发现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5号疑似血迹拭子),该处疑似血迹距东墙101.0cm。在该处疑似血迹南面114.0cm处地面发现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6号疑似血迹拭子)。小区进门道路两侧为两排行道树,在南面一排最西侧行道树西边地上可见扫帚1把(原物提取,长80.0cm,灰色铁柄,红色塑料帚头,塑料头一侧破损,黑色塑料帚毛)及簸箕1把(原物提取,长80.0cm,木柄,铁皮兜)。道路向西与一条南北向的道路相交汇,在交汇口西北侧转角处有一监控摄像头。在交汇口路面一向东箭头地标上发现80.0cm×80.0cm范围疑似血泊1处(棉签转移提取疑似血泊拭子1处,标记为7号疑似血迹拭子),在疑似血泊中可见指甲钳部件1块(原物提取,银色金属质地,有三点镂空),在疑似血泊南侧路面上可见点状疑似血迹1处(棉签转移提取,标记为8号疑似血迹拭子)。10、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的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6日3时11分至25分,公安人员对付怀勇进行人身检查发现:付怀勇左脸左眼处有肿胀淤青,左侧鼻腔有出血,双手有可疑血迹,上衣外套胸口内侧黑色边及红色边均有可疑血迹若干,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同时提取付怀勇的口腔拭子、左手虎口处可疑血迹拭子、左手食指掌侧可疑血迹拭子、左手拇指指甲可疑血迹拭子、右手拇指可疑血迹拭子、上衣外套左侧胸口内侧黑色边缘可疑血迹拭子、上衣外套左侧胸口内侧红色边缘可疑血迹拭子、上衣外套(灰色外套)、深色牛仔裤、阿迪达斯牌球鞋。11、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的血液采集记录、口腔拭子采集记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12月26日采集被告人付怀勇血液检材一份。于12月27日采集尚某3、尚某1口腔拭子各一份。12、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上身由外至内依次穿着:深蓝色保安冬服,右前袖检见多处破裂口,右上袖检见一处贯穿破裂口、对应右腋下外衣破裂,左前袖检见一处破裂口,以上破裂口纤维断端整齐;左上口袋内检见黑色皮夹一只,大部分血迹浸染,以右侧为甚;鸡心领长袖羊毛衫;浅蓝色保安衬衫;灰色棉毛衫;以上各层衣着右腋下均检见破裂口,局部血迹浸染。下身由外至内依次穿着:腰系黑色皮带、扣紧;深蓝色长裤,右侧第二、三裤耳之间挂钥匙一串及指甲钳等物,其中指甲钳部分构件缺失(与现场发现部分指甲钳构件相对应),后部正中偏右裤耳挂钥匙一串,左裤腿前下检见小块状擦破痕,纤维毛糙;黑色保暖毛线裤;浅灰色棉毛裤;深灰色三角内裤。尸表检验:右侧腋前线第三肋间检见约3.2cm×0.4cm前高后低纵斜行创口,对合后长约3.2cm,创缘整齐,前侧创角略方钝,后侧创角较锐利,创道向内进入胸腔。左前臂上端尺背侧检见约2.3cm×0.6cm创口,右上臂中下段内侧检见约7.0cm×2.3cm创口,以上两创口较表浅,创缘整齐,局部出血明显。解剖检验:前述右腋前线处创口经第三肋间隙进入胸腔,第四肋骨上缘不全骨折,局部肌肉出血血肿;右肺上、中叶叶间检见贯通创口,创壁平整,创道向右走行,心包右侧及对应处右心房破裂,继续向右贯穿房间隔后进入左心房,止于左心房后壁并于后壁检见内膜破损。提取死者口腔拭子、双手指甲备送DNA检验;提取死者胸腔血液、胃内容物备送毒物分析检验;尸检过程中捺取死者十指捺印样本;留取死者衣物备用。死亡原因分析:经检验,尚某5右胸部、双上肢多处创伤,出血明显、局部血肿形成,系明确生前损伤;解剖检见右肺贯穿破裂、心脏破裂等严重致命性损伤;结合尸斑浅淡,球睑结膜、口唇粘膜失血状,脑、双肺、肝脏、脾脏等脏器呈失血状等失血尸体征象;综合毒物分析检验结果,可以排除常见毒物中毒;分析认为,尚某5系心脏破裂死亡。尚某5右胸部及双上肢床上,创缘整齐,其中右胸部创伤创道长度明显大于创口长度;分析认为符合带刃锐器刺戳所致。鉴定意见:尚某5系遭锐器刺戳右胸部等处导致心脏破裂死亡。13、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1至6号疑似血迹拭子、付怀勇鞋子左鞋面疑似血迹拭子,付怀勇上衣外套左侧胸口内侧红色边缘可疑血迹拭子,付怀勇上衣外套左侧胸口内侧黑色边缘可疑血迹拭子,付怀勇左手拇指指甲可疑血迹拭子,付怀勇右手拇指可疑血迹拭子,付怀勇左手食指掌侧可疑血迹拭子,付怀勇左手虎口可疑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均支持为付怀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7、8号疑似血迹拭子指甲钳部件表面拭子均检出人血成分,与尚某5左、右手指甲末端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均支持为尚某5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尚某5是尚某1之子尚某3的生物学父亲。14、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12月26日提取的被告人付怀勇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5、公安机关提取的付怀勇手机通话记录翻拍照片证实,被告人付怀勇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周日(2016年12月25日)23时39分与尚某5通话;23时59分拨打120电话;周一0时10分与张某,4通话;0时15分与蔡某通话;0时34分与纵某通话的事实。16、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怀勇前科判刑及刑满释放情况。17、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6日0时24分,萧山区公安分局接警后调查发现付怀勇有重大作案嫌疑,0时40分许,民警在人民医院急诊室发现付怀勇后,立即对付怀勇进行盘问控制,后将其移交给蜀山派出所、刑侦大队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被告人付怀勇进入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大厅后,主动走向公安人员,并出示身份证件。18、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怀勇及被害人尚某5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付怀勇的供述在案,所供因工作与被害人尚某5发生争执,被尚某5殴打后,持刀劈砍、捅刺尚某5的经过情况,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怀勇因工作上的事项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且被殴打后,为泄愤竟持尖刀不计后果捅刺他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怀勇辩解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怀勇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怀勇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尚某5的上半身,该部位系人体要害部位,付怀勇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其应当明知用尖刀捅刺该部位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特征。其虽事后要求他人拨打120电话急救,该行为系实施犯罪后的一种救济行为,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付怀勇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怀勇作案后,去医院就诊时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尚某5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殴打被告人付怀勇,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付怀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怀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视本案具体情节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怀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付怀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1、尚某2、尚某3、尚某4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已缴纳至本院的人民币2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纯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夏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