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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文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恢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卢翱。被执行人陈文生,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陈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5853.39元及滞纳金;二、被执行人陈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台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文生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D×××××号,车架号:LVVDB24B8BD314175)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车辆,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曾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0304执15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款项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文生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D×××××号,车架号:LVVDB24B8BD314175),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此外,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