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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豪政与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郑志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豪政,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郑志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892号原告:方豪政,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薛岭东里1-7号温馨家园16栋1003室。法定代表人:郑志枫。被告郑志枫,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方豪政为与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郑志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豪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郑志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豪政诉称,2016年12月12日,原告在阿里巴巴向第一被告定购了一批布艺宠物玩具,按约定当日向第二被告农业银行帐号支付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第一被告的股东陈露雯账号支付余款人民币12000元。原、被告邮箱往来,双方约定,交货时间50天,全额采购。原告款项付清之后,多次要求被告交付货物,被告至今未交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800元,合计人民币28800元。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志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原告方豪政在阿里巴巴向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定购了一批布艺宠物玩具。应被告郑志枫要求,原告方豪政通过妻子龚悦账号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告郑志枫个人账号转帐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绑定的公司股东陈露雯个人账号转帐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沟通发货事宜,但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约发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邮件往来、合同、转帐(支付)凭据、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方豪政与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发货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提出的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800元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郑志枫(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公司股东陈露雯收款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应认定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承担。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志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方豪政与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方豪政货款人民币24000元。三、驳回原告方豪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厦门豆戈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