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东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东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东飞,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桐乡市。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东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东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陆东飞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陆东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东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陆东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东飞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何 筠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