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70号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马秀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秦迎夏,董事长。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庞德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