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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志军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593号阜阳市中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志军与你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泉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志军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xxx号xx室(x号)办理在丁志军名下,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税费由你公司与丁志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由你公司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