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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延德与被执行人周治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延德,周治停,蔚世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28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梁延德,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5组。 被执行人周治停,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草坪社区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902230620。 被执行人蔚世仓(系周治停丈夫),已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延德与被执行人周治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治停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延德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治停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延德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治停暂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延德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已将被执行人周治停纳入失信人名单,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928执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家军 审判员  白建刚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