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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步桃与程积培、黄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桃,程积培,黄光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1218号原告:张步桃,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程积培,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黄光瑞,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张步桃诉被告程积培、黄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步桃、被告程积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光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步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2分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5日,第一被告因奥博羽毛球厂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期限没定,并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程积培辩称:原告诉称欠7万元属实,我一直在给付原告的借款。程积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黄光瑞未作答辩。黄光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黄光瑞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程积培经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7日被告程积培向原告张步桃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张步桃18万元,暂借款每月支利息36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归还期限。后被告程积培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归还借款2万元,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借款7万元,2016年3-5月归还借款12000元,2017年1月归还借款8000元,合计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仍有7万元未能给付。被告程积培与被告黄光瑞系于1997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程积培归还借款7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的利息诉求,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程积培承认利息仅支付至2014年6月底,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对原告关于未给付的借款7万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由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程积培与被告黄光瑞系于1997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经庭审核实本案债务系被告程积培为家庭生活所需,承租经营相关企业(奥博体育用品厂)而发生,亦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黄光瑞应与被告程积培共同履行归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积培、黄光瑞共同给付原告张步桃借款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该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积培、黄光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