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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晨光与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晨光,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杨晨光。被执行人李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晨光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陕A×××××东风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后被执行人李建军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370元,且申请人已将该款全部领走,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的陕A×××××东风牌汽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二、本院(2016)陕0117民初123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