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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光玉与李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玉,李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生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光玉与李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175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1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