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与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兰县香日德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9504836-0。法定代表人:王德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望直港耿耿工业一种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109584-2。法定代表人:沈吉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凯,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兰县沟里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679195667T。法定代表人:王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生,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务部门经理,住该公司。上诉人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2016年8月9日第二次开庭时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王海泉、审判员师延新、人民陪审员官永红,作出判决时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王海泉、审判员师延新、人民陪审员咸文刚,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海昆仑黄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党雪仁审判员 樊旭华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