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鲍长忠与葛志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长忠,葛志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673号原告:鲍长忠。被告:葛志辉。鲍长忠与葛志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邓庆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鲍长忠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