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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鲍长忠与葛志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长忠,葛志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673号原告:鲍长忠。被告:葛志辉。鲍长忠与葛志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邓庆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鲍长忠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