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世松与陈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松,陈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03号原告:唐世松,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宁,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住送达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缔景名苑21幢103室、4单元104室、5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59927B。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松诉被告陈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世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世松撤回对陈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世松自愿负担。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