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卢金义与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义,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卢金义,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丁峰,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卢金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