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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君与马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君,马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233号原告:闫君,女,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下岗职工,住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凯江,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宏刚,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原告闫君与被告马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闫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君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闫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闫君负担。审 判 长  范 康审 判 员  庞吉学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