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向民与张俊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向民,张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7号申请人:崔向民,男,1965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俊林,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崔向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崔向民、崔向富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崔向民所有的黑NC0x**号俊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户籍档案,期限为12个月。查封担保人崔向富所有的黑NL6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户籍档案,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2382.00元,由张俊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