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岩、周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周雷,刘桂彩,翟菲菲,王大鹏,青岛祥龙喷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雷,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桂彩,女,汉族,1962年10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翟菲菲,女,汉族,1993年10月2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大鹏,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祥龙喷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桂彩,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85号,执行标的75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已被多次查封冻结,经司法查控系统反馈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