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周窝镇旧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贾书学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周窝镇旧城村村民委员会,贾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周窝镇旧城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贾占根,村委会主任,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贾书学,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周窝镇旧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贾书学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12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