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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胜国、杨峰珍等与郭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国,杨峰珍,郭均,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645号原告:朱胜国,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杨峰珍,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郭均,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被告:高英,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原告朱胜国、杨峰珍与被告郭均、高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朱胜国、杨峰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国、杨峰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胜国、杨峰珍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