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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王录海、郝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王录海,郝成学,刘勤伏,刘文林,刘正江,刘军波,王爱翠,闫拴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2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王录海,男,汉族,1966年6月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郝成学,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勤伏,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文林,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正江,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军波,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爱翠,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闫拴云,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王录海、郝成学、刘勤伏、刘文林、刘正江、刘军波、王爱翠、闫拴云、刘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