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胡青仕、崔富等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仕,崔富,周小四,洪方金,房后琍,房后琍共同委托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行初1号原告胡青仕。原告崔富。原告周小四。原告洪方金。原告房后琍。原告崔富、周小四、洪方金、房后琍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青仕。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发进,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汪欣,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仕等五人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案中,胡青仕等五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青仕等五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仕、崔富、周小四、洪方金、房后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青仕、崔富、周小四、洪方金、房后琍负担。审 判 长 查清河审 判 员 姚爱玉人民陪审员 庄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