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尼玛、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尼玛,郭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50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治华,总经理。被告:尼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郭琴,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尼玛、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