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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陆萍与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萍,黄清云,黄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4民初536号原告:李陆萍,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清云,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全(系黄清云儿子),男,居民,住松溪县。被告:黄传芳,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松溪县。原告李陆萍与被告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陆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被告黄清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陆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传芳、黄清云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陆萍与黄清云、黄传芳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黄清云以房屋装修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陆萍借款。李陆萍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分三次向黄清云借款共计70000元(第一次50000元、第二次10000元、第三次10000元),黄清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李陆萍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1月后,李陆萍多次要求黄清云归还借款,但黄清云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归还。黄传芳与黄清云是合法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黄清云辩称,借款属实,但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黄清云并未建房装修。黄传芳未作答辩。李陆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实黄清云向李陆萍借款70000元的事实。黄清云对李陆萍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没有黄传芳的签名,黄传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黄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李陆萍与黄清云、黄传芳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黄清云以房屋装修等原因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陆萍借款。李陆萍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分三次向黄清云借款共计70000元,黄清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李陆萍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体现:黄清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李陆萍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后,李陆萍多次向黄清云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清云向原告李陆萍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李陆萍要求黄清云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于被告黄清云与被告黄传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传芳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陈淑芳要求被告黄传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清云、黄传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陆萍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黄清云、黄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小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婷婷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