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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王培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王培松,献县华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新华南路。被执行人:王培松,男,1970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华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106国道东侧。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诉王培松、献县华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献国用(2012)第040号国有土地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将用于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部门,因政策性规定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