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白云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云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79号罪犯白云华,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7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白云华自上次减刑以来,间隔期为一年一个月,考核积分510分,未达到报减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白云华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云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