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传颂与周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颂,周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273号原告:王传颂。被告:周才良。原告王传颂与被告周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才良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