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敖国金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国金,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敖国金,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住所地原盘县洒基落嘎村,注册号520000000024240,组织机构代码76607209-1。负责人安小友,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敖国金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黔0222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1213号,敖国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借款162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1280.00元,,执行费18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柏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柏果支行账号为08130012000001050001存款.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080800100000034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