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庆平、任海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平,任海军,莫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平,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任海军,男,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莫玉珍,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广西区富川县人.系被执行人任海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曾庆平与被执行人任海军、莫玉珍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828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海军、莫玉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平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海军、莫玉珍偿还欠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海军、莫玉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海军、莫玉珍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计20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标的计10000元;未执行标的计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曾庆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赣0828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