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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萍,武俊杰,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4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邢洪旺。被执行人:范萍,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武俊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武星宇。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法定代表人:武俊杰。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范萍、武俊杰、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范萍、武俊杰、北京易思宜学教育科��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光华鼎力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