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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催4号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19072G。法定代表人:朱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法展,系公司员工。申报人: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065906807B。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迪,浙江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4020005128509025,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绍兴志仁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义乌农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收款人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29日,背书人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七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