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剑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326号原告:林剑,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9178A。法定代表人:邓锡。原告林剑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林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剑负担。审 判 长 周绍月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