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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剑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326号原告:林剑,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9178A。法定代表人:邓锡。原告林剑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林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剑负担。审 判 长  周绍月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