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阳冬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03号申请执行孟明勇,男。被执行人阳冬福,男。申请执行人孟明勇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冬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38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冬福主动向本院交纳了1.483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孟明勇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冬福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