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悦、王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刘悦,王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 审签拟稿人质检员已校对。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民初1824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21民初1824号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35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5856607Q。法定代表人:郑循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944818。委托代理人:胡珊珊,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611210337。被告:刘悦,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南昌监狱服刑。被告:王雪梅,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芳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21074469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现原告已撤回对其起诉)签订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罗马象湖壹号楼盘项目委托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销售,被告刘悦系福州新境界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刘悦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一房多卖手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经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悦共向其家属支付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365200元,扣除其家属已返还1300000元,仍有4065200元未返还,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非法所得款,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6)双方确认被告刘悦、王雪梅仍有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065200元需要返还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2016)被告刘悦、王雪梅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0日内���还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065200元。(2016)被告王雪梅所有的闽A×××××奔驰小车一辆(本案中已依法扣押)双方协商作价人民币200000元过户给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或原告指定人员)充抵非法所得款,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或原告指定人员)负担。(2016)如被告刘悦、王雪梅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非法所得款义务,本案所依法查封的被告所有的二套房屋(一套坐落于福州市白马中路东侧和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B地块6#903单元,面积137.73平方米,一套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6号世滨江新城22#5102单元,面积95.82平方米),由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先支付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刘悦、王雪梅购房贷款本息等后,返还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如仍有多余退还给被告王雪梅,如不足以返还非法所得款,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放弃不足部分。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38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75元由原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万明华审判员:朱琳审判员:吁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