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兰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兰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43号申请人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忠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0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