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红军、商丘市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军,商丘市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候广春,徐之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军,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丁、沈媛,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广春,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冰蕾,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之光,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刘红军、商丘市京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广春及原审被告徐之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向刘红军释明于庭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7800元,逾期视为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刘红军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红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王保中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国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