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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陈知年,陈秀琴,吴建弟,陈厚杰,陈绍铭,韩银妹,张德权,纪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徐碧新城吉祥府邸4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85558632-6。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星,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组织机构代码:74384757-9。法定代表人:吴建弟,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第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9468-6。法定代表人:李昭首,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知年,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秀琴,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吴建弟,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厚杰,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绍铭,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韩银妹,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张德权,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纪翠英,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执行与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陈知年、陈秀琴、吴建弟、陈厚杰、陈绍铭、韩银妹、张德权、纪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青华审 判 员  高锦状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瑶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