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明与被执行人吴天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明,吴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靳明,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鸭暖镇大鸭村六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被执行人:吴天仁,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富强村八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靳明与被执行人吴天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2.5元、执行费517元,合计4162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天仁在银行的存款4162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