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菲林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菲林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203号原告: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车王镇张连普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宾,总经理。被告:南京菲林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厂路26号北二楼。法定代表人:邾茂武。原告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菲林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定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12元,由原告无棣伊德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