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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程会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24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被执行人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地址,温县武德镇村。法定代表人李亮亮。法定代表人:李亮亮,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陟县西陶镇小南张村五号院。身份证号:41082319811012863X。被执行人程会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武德镇村楼房村3排31号。身份证号:410825197008087534。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程会军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经河南省温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向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11.14‰。程会军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合同逾期后,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河南省温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程会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河南省温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温证执字第77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河南炀炀彩印有限公司、程会军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河南省温县公证处(2017)温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