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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怡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刑监28号张怡: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儿子陈大鹏作出的(2016)鲁02刑终72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陈大鹏没有贩毒,只是持有毒品。本院受理后,对全案原始卷宗材料进行了复查,并阅看了你提交给本院的申诉材料。案经复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本院复查认为,有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陈大鹏与她人共同贩毒的事实,生效判决认定陈大鹏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妥。综上,(2016)鲁02刑终724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本院复查以及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相符。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再审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