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颜尤波、许君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尤波,许君泽,刘昌妹,黄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73号申请执行人:颜尤波,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许君泽,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漳州市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刘昌妹,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黄奕星,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颜尤波与许君泽、刘昌妹、黄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53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奕星的银行存款40000元,其中收取本案的(2016)闽0526执3272号案件执行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8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黄奕星所有的址在德化县××城市花园××房产已被查封,尚未交房,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